大连外经贸出国劳务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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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〈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〉的通知》(国税发[1994]89号)第十九条规定: 工资、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,即在机关、团体、学校、部队、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、受雇而得到的报酬;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、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。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,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,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。虽然劳务派遣工与用工单位没有雇佣关系,但也不属于劳务派遣工个人独立提供劳务取得的报酬。按《》要求,劳务派遣人员与劳务派出单位签订的是劳动合同,其领取的劳动报酬按工资薪金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。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劳务派遣工的福利、绩效、加班费等,用工单位如有相关证据表明 雇佣与被雇佣关系 ,按 工资薪金所得 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;如没有证据表明 雇佣与被雇佣关系 则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 劳务报酬所得 项目。